司法院院解字第4062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406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一)縣參議會發現地方行政等機關有舞弊情事,送請主管機關辦理者,有權傳訊之機關對檢舉人被檢舉人均得予以傳訊。
(二)請願人或提案人有無犯罪嫌疑,係事實問題,不屬解釋範圍。
(三)檢察官對於被檢舉人本得依法訊問,自無將全案送交被檢舉人逐條申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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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406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6月22日 |
(一)縣參議會發現地方行政等機關有舞弊情事,送請主管機關辦理者,有權傳訊之機關對檢舉人被檢舉人均得予以傳訊。
(二)請願人或提案人有無犯罪嫌疑,係事實問題,不屬解釋範圍。
(三)檢察官對於被檢舉人本得依法訊問,自無將全案送交被檢舉人逐條申覆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