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70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1日 |
公務員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五年以上者,如在任職期內有三次考績總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不問各該次考績之年份如何,均與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第三條所謂繼續任職滿五年三次考績總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相當。
←司法院院解字第370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704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0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12月11日 |
公務員在同一機關繼續任職五年以上者,如在任職期內有三次考績總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不問各該次考績之年份如何,均與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第三條所謂繼續任職滿五年三次考績總分數均在八十分以上相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