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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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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9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0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甲、乙、丙、丁雖各別犯罪,但既在一案中判決,自應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辦理。

  (二)刑法第三十一條之監禁處分,係刑事上特別處分之一種,不能認為刑事判決。

  (三)第三審判決確定案之上訴,應由原第三審以裁定或其上級法院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