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99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0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刑事訴訟審限規則第十一條,既明定縣知事兼理司法之審限,第一審為六十日,并不分偵查、預審、公判三種,與普通法院分別計算者不同,自難就同規則第一條第一、第一、二、三款各期間強為分或予扣除,至偵查期間既包括於第一審期限之內,故不起訴案件仍應依第一審期限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