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99號解釋
外觀
←司法院院字第9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9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6 頁 | |
(一)甲、乙、丙、丁雖各別犯罪,但既在一案中判決,自應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辦理。
(二)刑法第三十一條之監禁處分,係刑事上特別處分之一種,不能認為刑事判決。
(三)第三審判決確定案之上訴,應由原第三審以裁定或其上級法院以判決駁回之。
←司法院院字第9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9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0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66 頁 | |
(一)甲、乙、丙、丁雖各別犯罪,但既在一案中判決,自應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辦理。
(二)刑法第三十一條之監禁處分,係刑事上特別處分之一種,不能認為刑事判決。
(三)第三審判決確定案之上訴,應由原第三審以裁定或其上級法院以判決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