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5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5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6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8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55 頁
相關法條:土地法 第 191、200、201 條 ( 35.04.29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依土地法第二百條加征之罰鍰,與同法第二百零一條所謂積欠地價稅等於二年應繳稅額之計算,並無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