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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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5、988 條 ( 19.12.26 ) |
甲與其妻乙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協議離婚後,又與丙正式結婚,嗣甲、乙間雖復將離婚字據撤銷,并未再行正式結婚,不能構成重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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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39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1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5、988 條 ( 19.12.26 ) |
甲與其妻乙於民法親屬編施行前協議離婚後,又與丙正式結婚,嗣甲、乙間雖復將離婚字據撤銷,并未再行正式結婚,不能構成重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