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38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39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1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政府審理之初級管轄案件,如遇有應行指定管轄或移轉管轄之情形,應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四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十條(舊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同)由其直接上級地方法院裁定,與同章程第六條之迴避問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