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3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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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9 條 ( 24.01.01 ) |
縣政府審理之初級管轄案件,如遇有應行指定管轄或移轉管轄之情形,應依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第四十二條,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十條(舊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亦同)由其直接上級地方法院裁定,與同章程第六條之迴避問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