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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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2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4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42 頁
相關法條:違警罰法 第 25 條 ( 36.07.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違警罰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得酌令賠償,若違禁人無力賠償或抗不賠償時,應如何處理同法並無規定,應由警察官署以適當方法處理之,或由受損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得強制其到案,係指以強制力使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