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4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違警罰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得酌令賠償,若違禁人無力賠償或抗不賠償時,應如何處理同法並無規定,應由警察官署以適當方法處理之,或由受損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得強制其到案,係指以強制力使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桯度。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4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39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違警罰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得酌令賠償,若違禁人無力賠償或抗不賠償時,應如何處理同法並無規定,應由警察官署以適當方法處理之,或由受損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得強制其到案,係指以強制力使其到案,但不得逾必要之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