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925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7年4月5日 |
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移送片應如何記載,同條例並無規定,凡足認兼理檢察職務之縣長曾經著手偵查並確有移送之行為,即應認為已經起訴,縣司法處審判官應即進行第一審審判 (參照院字第二七三二號解釋) ,不得以移送片之形式未備再由兼理檢察職務之縣長委託審判官代為偵查,是審判官代縣長偵查所為之處分,不能認為有效,勿庸自行迴避,處分文件雖經送達,亦無庸向當事人收回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