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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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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3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3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3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19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4 頁

相關法條:商標法 第 16、17 條 ( 24.11.2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合夥商號使用之商標,原由兼任經理之合夥人,以經理名義呈請註冊者,如該合夥人退夥,將股份轉讓與他人,並改由其他合夥人兼任經理,與移轉營業有別,既不影響商標專用權,自不適用商標法關於移轉註冊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