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3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83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3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6 頁 | |
國民兵義勇壯丁常備隊,係屬戰時編制,該常備隊在營訓練服役期間,犯普通刑法罪,依戰時國民兵義勇壯丁常備隊編成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歸軍法審判。
←司法院院字第183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3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66 頁 | |
國民兵義勇壯丁常備隊,係屬戰時編制,該常備隊在營訓練服役期間,犯普通刑法罪,依戰時國民兵義勇壯丁常備隊編成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應歸軍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