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5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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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598號解釋→ |
所謂事實錯誤得行再審者即指因新發見或得使用可受利益之書狀或有其他使裁判基礎事實足以動搖之條件而言草案所定悉合條理自可予以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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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事實錯誤得行再審者即指因新發見或得使用可受利益之書狀或有其他使裁判基礎事實足以動搖之條件而言草案所定悉合條理自可予以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