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形式上缺席之判決固應准其聲明障礙如缺席人於障礙期內未經聲明者該缺席判決自應認為確定
縣知事已正式送達判詞且經牌示者其送達判詞之程序既認其較牌示為鄭重自無再行牌示之必要其上訴期間仍應自送達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