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所謂事實錯誤得行再審者即指因新發見或得使用可受利益之書狀或有其他使裁判基礎事實足以動搖之條件而言草案所定悉合條理自可予以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