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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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8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8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3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2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74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律上如有得向人民強制徵借金錢物品之規定,地方行政機關依以執行者,其執行行為係屬行政處分,人民固不得提起請求返還徵借物之訴,若地方行政機關因舉辦國家工程向人民按照田畝籌借款項,並無強制徵借之法律上根據者,無論是否依省令辦理,均屬借貸關係,事後不還,人民自得向法院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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