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5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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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9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073 頁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 ( 34.12.26 )
     強制執行法 第 125、127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據原代電所述情形,丙為甲之特定繼承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之規定,該事件之確定判決對丙亦有效力。至該確定判決雖僅命甲返還地基並未明白命甲拆卸房屋,然由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準用之同法第一百條法意推之,該確定判決當然含有使甲拆卸房屋之效力,甲之特定繼承人丙如不拆卸房屋返還地基,應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