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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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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58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583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58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6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073 页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 第 400 条 ( 34.12.26 )
     强制执行法 第 125、127 条 ( 34.05.1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据原代电所述情形,丙为甲之特定继承人,依民事诉讼法第四百条第一项之规定,该事件之确定判决对丙亦有效力。至该确定判决虽仅命甲返还地基并未明白命甲拆卸房屋,然由强制执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所准用之同法第一百条法意推之,该确定判决当然含有使甲拆卸房屋之效力,甲之特定继承人丙如不拆卸房屋返还地基,应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