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5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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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5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7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 24.01.01 ) |
(一)依抽查印花稅規則第八條應由甲法院裁定之案件,誤由乙法院而為裁定,其裁定祇能謂為違法,並非當然無效。
(二)關於違反印花稅法之裁定,檢察官如認為違法,亦得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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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6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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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 24.01.01 ) |
(一)依抽查印花稅規則第八條應由甲法院裁定之案件,誤由乙法院而為裁定,其裁定祇能謂為違法,並非當然無效。
(二)關於違反印花稅法之裁定,檢察官如認為違法,亦得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