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訴利益是否不逾百元第三審法院自有審查之權既經第三審受理上訴發回更審第二審當然受其拘束
抗告程序與上訴程序不同第二審所為之裁決其案件雖不逾百元仍得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