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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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52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2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2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6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9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普通銀行於儲蓄銀行法施行後,仍以複利方法收受零星存款,依同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自應視同儲蓄銀行,雖該銀行未依同法各條規定組織或兼營,然此乃對於同法規定之違反,屬於同法第十六條之問題,非因此即不視同儲蓄銀行,而不受同法之支配,從而該銀行如有破產時,其董事、監察人即不能不依同法第十五條,負連帶無限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