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2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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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256號解釋→ |
證明不動產所有權固不以契據為惟一之方法即如歷來完全行使所有權之事實及其他曾經合法移轉之證明亦可據為證憑否則不過事實上之占有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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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不動產所有權固不以契據為惟一之方法即如歷來完全行使所有權之事實及其他曾經合法移轉之證明亦可據為證憑否則不過事實上之占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