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證明不動產所有權固不以契據為惟一之方法即如歷來完全行使所有權之事實及其他曾經合法移轉之證明亦可據為證憑否則不過事實上之占有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