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婦人於夫亡後被處和姦罪刑除夫之直系尊親屬以為品行不檢請求宣告喪失管理財產權外如夫家猶未脫離關係則現行律上守志婦之權利尚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