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9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日 |
參議員當選後被判徒刑而未褫奪公權者,不得撤銷其當選資格,但縣市參議員因受徒刑之執行,而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者,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視為辭職 (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一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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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日 |
參議員當選後被判徒刑而未褫奪公權者,不得撤銷其當選資格,但縣市參議員因受徒刑之執行,而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者,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視為辭職 (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一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