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79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日 |
参议员当选后被判徒刑而未褫夺公权者,不得撤销其当选资格,但县市参议员因受徒刑之执行,而于一会期内均未出席者,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九条,市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视为辞职 (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一号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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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6年5月3日 |
参议员当选后被判徒刑而未褫夺公权者,不得撤销其当选资格,但县市参议员因受徒刑之执行,而于一会期内均未出席者,依县参议会组织暂行条例第九条,市参议会组织条例第八条之规定,视为辞职 (参照院解字第三四○一号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