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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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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7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7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8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5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91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參議員當選後被判徒刑而未褫奪公權者,不得撤銷其當選資格,但縣市參議員因受徒刑之執行,而於一會期內均未出席者,依縣參議會組織暫行條例第九條,市參議會組織條例第八條之規定,視為辭職 (參照院解字第三四○一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