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1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0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1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4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2、21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述各節,除偽造公印或公印文,構成刑法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外,其餘偽造資格證件,必審查其內容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始能成罪,不能為抽象之推定 (參照院字第六八九八○○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