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0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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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0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0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1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7年11月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4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修正鄉鎮自治施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委任官,係指國民政府所統屬之各機關,依其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名稱予以委任,而其待遇又與法定之官等、官俸相當者而言,并不以依公務員任用法所委用之人員為限。至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現任職官,不包括義務職員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