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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5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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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253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254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25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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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奪刀殺人不能另成強盜罪棄屍行為應認為殺人之結果自應依刑律二六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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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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