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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1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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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09號解釋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210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21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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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所謂駁回自應製作處分書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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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0月12日最高法院復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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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訴訟法第250條第1項,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駁回之。所謂駁回,自應製作處分書。

附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原代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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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最高法院首席檢察官王鈞鑒。查聲請再議案件,9月1日以前,認聲請無理由者,均依照刑事訴訟律第295條准用同律第281條之規定,製作處分書送達。自9月1日起實行刑事訴訟法後,據該法第250條第1項載「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認為聲請無理由者,應駁回之」云云,並無應製作處分書之明文。究竟應否仍行製作處分書,抑或令原法院檢察官以牌示知照之處,未敢擅擬,理合呈請轉請明白解釋,以便遵行。江西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 左文炬叩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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