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36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3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
日俘於服役中觸犯中國刑法判處罪刑,其刑期執行合於軍事犯調服勞役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得援用該暫行辦法准予調役,惟仍須注意俘虜處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辦理,至聲請調役者自以該暫行辦法第六條所定為限,各地區日本官兵聯絡所不在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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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 |
日俘於服役中觸犯中國刑法判處罪刑,其刑期執行合於軍事犯調服勞役暫行辦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得援用該暫行辦法准予調役,惟仍須注意俘虜處理規則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辦理,至聲請調役者自以該暫行辦法第六條所定為限,各地區日本官兵聯絡所不在其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