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6年2月22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0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業經辭職照准或被撤職之軍人,除已任官者外,即不復為處理漢奸案件條例第五條所稱之原屬軍人,但逃亡後尚未喪失軍人身分者,如復任偽軍職,仍應依同條之規定受軍事審判,餘見本院院解字第三二五七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