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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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7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508、509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五百零九條第二項所謂免納審判費用,係指免納移送後在該審級新為訴訟行為所應繳納之審判費用而言 (參照院字第一五○九號解釋) 。至移送前為訴訟行為,本不必繳納審判費用,自無所謂免納,故同法第五百十五條雖無免納審判費用之規定,亦不過移送後新為訴訟行為所應繳納之審判費用不予免納,其移送前之上訴及其他訴訟行為,仍不得於移送後責令繳納審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