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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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7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 24.01.01 ) |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強盜罪之物體,固不以動產為限,但對於不動產僅能使人交付,而不能逕自奪取,如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人不能抗拒,而於他人不動產上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則屬於同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