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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2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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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22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23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2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2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法 第 328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项所定强盗罪之物体,固不以动产为限,但对于不动产仅能使人交付,而不能迳自夺取,如以强暴胁迫手段使人不能抗拒,而于他人不动产上取得财产上不法利益者,则属于同条第二项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