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22号解释

维基文库,自由的图书馆
司法院院字第2721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722号解释》
司法院院字第2723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3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4 册 2371 页

相关法条: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508、509 条 ( 24.01.01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诉讼法第五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五百零九条第二项所谓免纳审判费用,系指免纳移送后在该审级新为诉讼行为所应缴纳之审判费用而言 (参照院字第一五○九号解释) 。至移送前为诉讼行为,本不必缴纳审判费用,自无所谓免纳,故同法第五百十五条虽无免纳审判费用之规定,亦不过移送后新为诉讼行为所应缴纳之审判费用不予免纳,其移送前之上诉及其他诉讼行为,仍不得于移送后责令缴纳审判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