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訴條例公示送達非依當事人之聲請不得為之如原告人所在不明不能將言詞辯論日期送達被告人又不聲請公示送達訴訟程序即屬無從進行
駁斥假扣押聲請之裁決原法院無更正之餘地惟當事人提出之新事實及證據方法認為應行假扣押時亦可勸諭當事人撤回抗告更為假扣押之聲請或不撤回而另行聲請以圖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