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民诉条例公示送达非依当事人之声请不得为之如原告人所在不明不能将言词辩论日期送达被告人又不声请公示送达诉讼程序即属无从进行
驳斥假扣押声请之裁决原法院无更正之馀地惟当事人提出之新事实及证据方法认为应行假扣押时亦可劝谕当事人撤回抗告更为假扣押之声请或不撤回而另行声请以图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