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1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
縣市政府將其以行政處分扣押之物品變賣後,其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者,如備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雖其賣得價金已撥充公共建築之用,亦應由縣市長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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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
縣市政府將其以行政處分扣押之物品變賣後,其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者,如備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雖其賣得價金已撥充公共建築之用,亦應由縣市長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