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1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1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5年6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25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8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市政府將其以行政處分扣押之物品變賣後,其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者,如備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所定侵權行為之要件,雖其賣得價金已撥充公共建築之用,亦應由縣市長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