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1号解释
外观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1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
县市政府将其以行政处分扣押之物品变卖后,其行政处分经诉愿决定撤销者,如备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定侵权行为之要件,虽其卖得价金已拨充公共建筑之用,亦应由县市长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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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
县市政府将其以行政处分扣押之物品变卖后,其行政处分经诉愿决定撤销者,如备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定侵权行为之要件,虽其卖得价金已拨充公共建筑之用,亦应由县市长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