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121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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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120号解释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解字第3121号解释》
司法院院解字第3122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35年6月24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2725 页
相关法条:民法 第 186 条 ( 19.12.26 )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市政府将其以行政处分扣押之物品变卖后,其行政处分经诉愿决定撤销者,如备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定侵权行为之要件,虽其卖得价金已拨充公共建筑之用,亦应由县市长负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