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4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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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6 頁 | |
反革命案內之被告,應送入反省院者,除共產黨人自首法第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由檢察官逕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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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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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案內之被告,應送入反省院者,除共產黨人自首法第八條所定情形外,應由檢察官逕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