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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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2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8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以職權檢舉犯罪,命令下級檢察官偵查之案,經下級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後,除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外,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不得逕命續行偵查或起訴,下級檢察官亦不得據以起訴,其有據以起訴者為程序違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