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号解释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22号解释 | 中华民国《司法院 院字第223号解释》 |
司法院院字第224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2 册 184 页 | |
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以职权检举犯罪,命令下级检察官侦查之案,经下级检察官为不起诉之处分后,除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外,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不得迳命续行侦查或起诉,下级检察官亦不得据以起诉,其有据以起诉者为程序违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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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9年1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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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以职权检举犯罪,命令下级检察官侦查之案,经下级检察官为不起诉之处分后,除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外,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不得迳命续行侦查或起诉,下级检察官亦不得据以起诉,其有据以起诉者为程序违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