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5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05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06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672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45873、911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淪陷區內人民以偽幣約定賣價典價或債務額,訂立買賣契約、典權或抵押權設定契約,並非無效,除買賣契約有法定或約定解除原因外,亦不得由一方任意解約。至回贖典物之法定期間,因戰事不能遵守者,於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後二年內,仍得回贖典物,同條例第七條已有明文規定,又原呈所稱抵押協定年限,如指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約定而言,則其約定為無效,抵押權人並不因而取得所有權,債務人仍得清償其債務,取回抵押物,不生可否扣除抗戰時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