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59號解釋
外觀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31日 |
淪陷區內人民以偽幣約定賣價典價或債務額,訂立買賣契約、典權或抵押權設定契約,並非無效,除買賣契約有法定或約定解除原因外,亦不得由一方任意解約。至回贖典物之法定期間,因戰事不能遵守者,於復員後辦理民事訴訟補充條例施行後二年內,仍得回贖典物,同條例第七條已有明文規定,又原呈所稱抵押協定年限,如指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二項之約定而言,則其約定為無效,抵押權人並不因而取得所有權,債務人仍得清償其債務,取回抵押物,不生可否扣除抗戰時期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