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058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05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31日 |
訴訟事件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起訴應向地方法院為之,市參議員選舉條例規定得向法院提起選舉訴訟,而未規定其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則雖以一審終結,亦應由地方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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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12月31日 |
訴訟事件屬於普通法院之權限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起訴應向地方法院為之,市參議員選舉條例規定得向法院提起選舉訴訟,而未規定其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則雖以一審終結,亦應由地方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