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0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55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依本院院字第一八二三號解釋,負賠償責任之人不履行其賠償義務時,非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不得對之強制執行,有權請求賠償之人如欲取得執行名義,自可向法院提起請求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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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2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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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依本院院字第一八二三號解釋,負賠償責任之人不履行其賠償義務時,非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其他之執行名義,不得對之強制執行,有權請求賠償之人如欲取得執行名義,自可向法院提起請求賠償之訴。